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ОО一年四月三日
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镇(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并由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
劳动、社保、财政、人事、工商、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供给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按供给单位上报实际需要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统一划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自依法签订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确立劳动关系且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8个月的,可以列为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