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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东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1999年10月23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
  第三条 处理闲置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坚持合法和“以用为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确认及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协助市国土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

第二章 闲置土地确认

  第五条 确认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
  (一)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市国土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超过规定期限未缴清地价款的;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已满1年以上,因未缴交地价款而被扣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日期动工开发,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五)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或以其他投资方式换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已改变该宗土地原貌,但因项目、资金未落实而搁置或丢荒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连续2年未使用的土地,是指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2年,未按原批准用地项目申请报建或报建后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 对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发建设延期,经向市国土部门申请批准延期开发的,可顺延计算动工开发使用日期,但一次申请顺延开发日期不得超过2年。动工开发是指:已实施“三通一平”(通电、通水、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及其基础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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