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科技资金的使用分为科技基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二类。科技基金的使用分为有息贷款和无息贷款两种形式;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分为全部偿还、部分偿还、无偿支持三种形式。对于效益显著,短期能收回投资的科技开发项目,采用有息贷款或无息贷款支持;对于使用价值高,技术开发周期较长的项目,给予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扶持;对于高风险,但具有高效益潜力的高科技项目和研究项目,实际部分偿还或无偿支持鼓励发展。
七、 科技资金约使用年限,一般为每期一至三年。
八、 申请科技资金的程序。
(一) 填写科技资金申请表。
(二) 提供本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 每年3月底,向主管部门、镇(区)申报,并按隶属关系由主管系统汇总初查,加审核意见后服送市科委。
九、 审批使用科技资金的程序。
(一)由市科委汇总和审核申请项目的有关资料,组织各专业技术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根据科技资金可使用数额,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和科技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 由市科委将经批准的科技资金支持项目和经费安排使用计划向全市公布,并报送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市发展银行。
(三)由科技资金使用单位与市科委及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科技资金使用合同书,办理科技资金贷款手续。一式四份,合同三方及科技资金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十、 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总额中提取3~5%,用作科技项目的组织评审、经验交流、技术培训、奖励科技成果的管理经费,由市科委安排使用。
十一、承担科技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对于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以及市发展银行的监督和检查。每年年终要向市科委书面报送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十二、 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如确需要改变技术方案或合同条款,项目承担者必须预期先向市科委提交情况说明报告,经市科委审核批复后方可改动。如发现项目承担者未经批准而不按合同决定的条款执行,或将科技资金移作它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纠正、终止合同、收回经费、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