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以及广东省委粤发[1991]24号文关于设立科技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试行办法。
一、 东莞市市级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的来源。
(一) 从1991年开始,市财政在每年财政总收入中拨出1%,作为科技发展资金,并纳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其中70%作为科技三项(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研攻关)费用;30%作科技发展基金。
(二) 本科技费用支持的项目,按合同回收的经费。
(三) 接受华侨、华裔、港澳台同胞和团体以及国内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 科技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列入市“火炬计划”的高科技、新兴技术开发项目。
(二) 列入市“星火计划”的先进实用技术开发生产、优良品种引进推广等项目。
(三) 列入市“丰收计划”的高产栽培、养殖加工增值等开发性生产重点项目。
(四) 列入市“科研芳关计划”的攻关技术和软课题研究项目。
(五) 列入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技术开发项目。
(六) 列入市“燎原计划”的技术培训项目。
三、 申请使用科技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项目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谁项目是可行的。
(二) 项目具有先进性,属于我市新开发或研究的课题;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容易为企业开发生产应用;效益好,投入产出比率高,或具有远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 具备承担项目必要的人才、设备、场所、自有资金和科技资金偿还能力。
(四) 能提供法人资信证明及担保单位。
四、 凡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的科技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项目,本市各单位均可申请使用科技资金。
五、 科技资金的东莞市发展设立科技资金专户,通过银行贷款形式发放科技资金。每年第一季度,市财政按拔款预算金额,将科技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拔入市发展银行科技资金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