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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品展销会管理暂行规定

  (二)冠以“中国”、“全国”和“广东”、“全省”字样的商品展销会,要分别报国内贸易局和省贸委审批,并经国家工商局和省工商局核转;

  (三)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日前30日内凭有关批准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登记申请书;

  (二)场地使用证明;

  (三)商品展销会组织方案;

  (四)有关单位的意见,包括:

  1、当地工商分局意见;

  2、当地镇区政府意见;

  3、市政府财贸办公室的意见;

  4、如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须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意见;

  5、冠以“广东”、“全省”字样的商品展销会,须有省贸委的意见;

  6、冠以“中国”、“全国”字样的商品展销会,须有国内贸易局的意见。

  (五)展销会申请登记表;

  (六)申办者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共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应提交共同举办的协议书;

  (七)举办属于国家专营商品的展销会,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并发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对不予核准登记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对审核同意外出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应发出同意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证明。

  核准登记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商品展销会名称;

  (二)举办者名称;

  (三)举办地点;

  (四)起止时间;

  (五)展销商品范围。

  第十一条 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者名称、举办地点、起止时间和经营商品的范围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和登记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参会经营者资格和条件及参展商品进行审核;

  (二)负责商品展销会的组织管理,维护展场秩序;

  (三)做好展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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