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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品展销会管理暂行规定

东莞市商品展销会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7月17日)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商品展销会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商品展销会以及本市有关单位和部门外出举办的商品展销会。

  下列商品展销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一)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在自己的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举办的属自己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展销活动;

  (二)经营者为销售自己的产品在一个或多个商业销售场所举办的商品展销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展销会,是指一个或多个举办者组织,有多个或众多经营者参加的,在指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集中以商品展销形式进行各类商品交易的经营活动(包括各类商品交流会、交易会、博览会、定货会等)。

  第四条 市政府财贸办公室是本市各类商品展销会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类商品展销会的审核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各类商品展销会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各类商品展销会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机关法人,可以申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 申办商品展销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五条的规定;

  (二)有与商品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必要的组织、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有良好的信誉和招商办展能力。

  第七条 单独举办商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即为申办者;共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以协议的方式委托其中一个举办者为申办者。

  第八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一)凡在我市举办的各类商品展销会必须经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审批,其中以市政府或市属部门名义举办的,经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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