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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公民经过兵役登记的,由市兵役机关发给《兵役证》,并建立兵役登记档案。档案由兵役登记部门和市兵役机关两级管理。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的招工、招干、招生应服从征兵需要。
  第九条 征集义务兵任务,由市、镇(区)政府逐级下达。各级兵役机关应根据征集任务,确定体格检查名额及对象,并发出体格检查通知书。
  有征集义务兵任务的单位,应按市、镇(区)兵役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
  第十条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时,应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逃避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各镇(区)组织初检,然后按市征兵办公室下达的送检指标送市统一体检。体检由市卫生部门按照国家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
  担负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由市卫生局从各医疗单位抽调。体格检查时,应严格执行体格检查标准,准确地作出体格检查结论。
  第十二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文化状况,由公安基层单位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体格检查合格的,由上一级公安部门和单位联合复审,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适龄公民就读于各类学校、参加各种培训的,被征集服现役时,校方、培训主办单位应按在学时间,给其退回相应的学杂费用。
  第十四条 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原单位应保留其工职,并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入伍期间的优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十六条 做好新兵交接工作。新兵交接工作由市兵役机关和接兵部队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入伍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单位应组织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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