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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颁布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

  东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完成征集义务兵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必须依照本规定,完成国家下达的征集义务兵任务。
  第三条 东莞军分区和镇(区)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征兵期间,必须有一名主管武装工作的副市长、副镇(区)长负责征兵工作,从公安、卫生、民政、宣传等部门抽调人员会同军分区、武装部组成征兵领导机构和办公室。
  公安、民政、卫生、财政、劳动、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征兵经费,由市、镇(区)财政按规定开支。征兵工作开始时,由兵役机关作出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拨款。
  第五条 凡户籍在本市的适龄公民,都有依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除依法征集男性公民服兵役外,根据军队需要,还可依法征集女性公民服兵役。符合服兵役条件公民的亲属,应教育、鼓励和支持自己的亲人服兵役。
  第六条 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按时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兵役登记。兵役登记按下列分工组织实施:设有武装部的,由武装部组织登记;不设武装部但建有民兵组织的,由负责民兵工作的部门组织登记;不设武装部,也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由该单位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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