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健全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建立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紧密结合的运行机机制。
(一) 为了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从三个层次完善我市的科研体系。
1、 充实和加强农业科学研究所、林业科学技术研究站、水产科学研究站。蕉菜科学研究站和科技情报研究的以及尿石症防治研究所,老年病防治研究所的条件和力量,提高其承担科技开发的能力。筹建市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增强工业科技开发研究力量。
2、 千万元以上年产值的企业都要建立和健全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做到有场地、设备和专(兼)职科技人员。技术开发资金从企业当年销售总额中税前提取:盈利工业企业提取1-2%;亏损企业在不增加财政补贴前提下,提取1%左右;高技术企业撮3%;经国家批准实行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计算机行业企业提取10%,千万元以下年产值的企业亦要逐步创造条件建立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任务主要是研究解决本企业的新产品开发设计、试制和技术改造问题。具有经济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企业研究所,实现经济自立后,可享受市级科研所的优惠政策。
3、 扶持民办科研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市外有技术成果、技术专利、具备技术开发能力和条件的科技人员申办集体或个体民办科研机构,要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民办科研机构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依托,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运行等方面的优势。要积极创造条件和制定优惠措施,吸引省内外专家来我市开办研究机械。
(二)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增强科技运行机制的活力。
1、 科研单位继续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所长任期目标任制。完善各种形式的科研项目、科技开发经营承包责任制。
2、 扩大科研机构的自主权。经主管部门批准。“八五”期间不另增拔事业费的科研单位,可适当增加技术骨干,研究开发人员,也可聘请客座研究人员。其科技开发的税后纯收入在留足50%比例的科技开发经费后,其余部分可由单位自主分配使用;每年可晋升3%科技人员的工资;可自主浮动工资总30-50%,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事业费完全自立的科研单位,税后留用的纯收入,在保证科技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其科技人员增加数量和资金分配形式由科研所自主确定。事业费部分自立的科研单位,以奖励福利基金占纯收入的50%为基数,事业费每减拔10%,奖励福利基金提取增加2%。
3、具备技术开发能力的科研单位可以申请建立独立核算的技术和技术贸易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技术开发和经营权,签定合同权。可在银行开设帐户,在贷款方面与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可与生产企业联合或承包、租赁、兼并企业,按章纳税。可继续享受国家对科研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享有科研单位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