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市”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经济建设必须领先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技兴市”战略,依靠科技进步,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现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科技进步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 切实把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摆到首要位置。
各级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深远意义。“科技兴市”,依靠科技进步是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战略措施。要切实把推进科技进步摆事实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位置。真正使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要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全面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切实执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
经过今后十年的共同努力,我市的综合科技能力,包括科技力量,经费投入,科技水平,科技进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等主要指标,要提高到全省先进水平;科技进步对工业的贡献额,要达到50%以上;对农业的贡献额,要达到4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在全市工业总产值中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
二、 增加科技经费投入,保证科技事业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一)从1991年开始,市每年从财政总收入中拔出1%作为科技发展资金,并纳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其中70%作为科技三项费用,30%用于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发展资金按“
东莞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管理,实行有偿投资,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二)各镇(区)政府亦要设立自己的科技发展基金和拔给科技三项费用,每年从当地政府总收入中拔出约1%的金额。支持实施当地科技开发项目。
(三)各银行要扩大科技贷款规模,并划出科技专项优惠利率贷款资金,积极支持科技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