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对燃机电厂2007年7月份上网电量补贴的通知
(东经贸〔2007〕218号)
各电厂:
根据市府办《关于对东兴等6家燃机发电企业顶峰发电电价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7〕591号),关于对通明、樟洋、东兴、高埗和虎门电厂(9E)等电厂7-9月上网电量补贴至0.85元/千瓦时,虎门电厂(6B)和天明电厂上网电量补贴至0.91元/千瓦时的精神,本月对电厂的补贴标准相应提高。通明、樟洋、东兴和高埗等四家电厂峰期补贴标准为0.11元/千瓦时(0.85-0.74)。由于省只对虎门和天明电厂峰期结算价提高至0.85元/千瓦时,谷期上网电价没有调整,而电网需要电厂谷期发电,虎门电厂(9E)峰期电量不补贴,谷期补贴标准为0.08元/千瓦时(0.85-0.77);虎门电厂(6B)和天明电厂峰期补贴标准均为0.06元/千瓦时(0.91-0.85),谷期补贴标准分别为0.14元/千瓦时(0.91-0.77)和0.18元/千瓦时(0.91-0.73)。经核算,共需对电厂补贴71,709,001.7元(具体见附表)。由于本月收不抵支,虎门、天明电厂的补贴金额以及通明等四家电厂计划上网电量补贴金额由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在9月7日前付清;通明等四家电厂超发电量补贴金额待年底视结余情况再确定支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