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做好省市两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进步项目验收结项工作的通知
(经贸〔2007〕213号)
各镇(街)经贸办、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市两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进步项目的跟踪管理,按照省、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请你们督促已完工尚未验收结项的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做好省、市两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进步项目的验收结项工作。现将有关项目验收结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结项项目范围
一是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并已建设完成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包括省重 点技术创新项目、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省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招标项目(省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标、技改招标、省重大装备和重点领域技术创新招标)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进步项目;二是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并已建设完成的产业技术进步项目,包括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市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项目验收结项依据
(一)《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
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东莞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五)《
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六)企业技术进步项目立项建议书(含可研报告或项目投标书),省市经贸、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含项目责任书、合同书等)。
三、验收结项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计划、合同书提出的内容及目标;
(二)评价项目的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标准、技术水平及生产工艺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
(三)检查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实施,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及财务处理是否规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