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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三)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没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九条 设立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企业技术中心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经市经贸局等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和本规程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转拨给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二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技术中心的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专项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将优先推荐列入组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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