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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三) 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组织协调企业内外科技资源的整合与互动;
  (五)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与完善;
  (六)产学研合作与对外交流。
  第四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行业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全市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的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业,运作正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二)具备完成企业或行业赋予有关技术项目开发和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的能力。
  (三)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度缴纳各项税金(含减免税和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部分)占销售总额不低于5%,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四)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建立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机构与体系,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年末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当年研究开发投入不低于150万元,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员不低于5%,中级职称(硕士学位)人员不低于20%。
  上述基本条件可根据我市产业结构及企业总体发展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以自愿为原则,于每年按申报要求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申报企业可登录东莞市经济贸易局网站按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包括:《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和《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评估材料》;申请材料具体要求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另发文通知。
  (二)市经贸局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后,并委托有关专家,按照《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指标体系》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审、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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