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照规定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报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第十七条)的项目,提交:
(1)展会规模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2)参展企业预计家数及主要参展企业名单;
(3)展会举办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展会有助于推动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聚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镇(街)经济发展情况、展会举办前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展会举办后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镇政府(街道办)对展会的评价意见;
(4)展会收支情况预算书。
2.申报引进外来重点展会(第十八条)的项目,提交:
(1)展会规模的证明材料和依据,比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等;
(2)参展企业预计家数及主要参展企业名单;
(3)上届展会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如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4)展会收支情况预算书。
3.申报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第二十条)的项目,提交:
(1)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申报材料;
(2)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建设(或改造)方案;
(3)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建设(或改造)费用预算书。
4.申报建设商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第二十四条)的项目,提交:
(1)项目详细内容介绍及建设方案;
(2)项目的作用、效果、影响及相关说明;
(3)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的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收支情况预算书。
5.申报建设电子商务公共平台(第二十五条)的项目,提交:
(1)项目详细内容介绍及建设方案;
(2)项目的作用、效果、影响及相关说明;
(3)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交易服务的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收支情况预算书。
6.申报非营利性商贸活动(第二十七条)的项目,提交:
(1)商贸活动的具体组织方案;
(2)镇政府(街道办)或行业协会同意作为商贸活动主办单位的书面文件或证明材料;
(3)商贸活动非营利性证明材料,比如各镇(街)或行业协会为商贸活动提供资助的相关证明资料;
(4)商贸活动收支情况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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