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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对符合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事先认可的通知


  (六)对照规定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报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第十七条)的项目,提交:

  (1)展会规模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2)参展企业预计家数及主要参展企业名单;

  (3)展会举办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展会有助于推动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聚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镇(街)经济发展情况、展会举办前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展会举办后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镇政府(街道办)对展会的评价意见;

  (4)展会收支情况预算书。

  2.申报引进外来重点展会(第十八条)的项目,提交:

  (1)展会规模的证明材料和依据,比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等;

  (2)参展企业预计家数及主要参展企业名单;

  (3)上届展会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如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4)展会收支情况预算书。

  3.申报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第二十条)的项目,提交:

  (1)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申报材料;

  (2)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建设(或改造)方案;

  (3)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建设(或改造)费用预算书。

  4.申报建设商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第二十四条)的项目,提交:

  (1)项目详细内容介绍及建设方案;

  (2)项目的作用、效果、影响及相关说明;

  (3)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的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收支情况预算书。

  5.申报建设电子商务公共平台(第二十五条)的项目,提交:

  (1)项目详细内容介绍及建设方案;

  (2)项目的作用、效果、影响及相关说明;

  (3)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交易服务的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收支情况预算书。

  6.申报非营利性商贸活动(第二十七条)的项目,提交:

  (1)商贸活动的具体组织方案;

  (2)镇政府(街道办)或行业协会同意作为商贸活动主办单位的书面文件或证明材料;

  (3)商贸活动非营利性证明材料,比如各镇(街)或行业协会为商贸活动提供资助的相关证明资料;

  (4)商贸活动收支情况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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