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2年的,或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违反《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不得申报项目;
(四)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五)省市有关文件或财政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材料申报时间
(一)按季度实行项目事先认可。凡预计在下一季度发生(或完成)的申报项目,须在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30日报送事先认可材料。即2007年第四季度内发生的项目,材料申报时间为2007年9月20日-30日;2008年第一季度内发生的项目,材料申报时间为2007年12月20日-30日;2008年第二季度内发生的项目,材料申报时间为2008年3月20日-30日;如此类推。
(二)在2007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或完成)的申报项目,补送事先认可材料时间为2007年10月8日-20日。
(三)凡是符合事先认可项目范围的申报项目,均须于指定时间内报送材料。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四、事先认可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事先认可申请书》,向市经贸局提出事先认可申请。《事先认可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事先认可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1)。
(二)材料目录清单。
(三)《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事先认可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和经济指标、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资助款项使用途径、资助款项使用拟达效果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情况说明。
(四)《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3)。
(五)资格证明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的上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须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3.凡申报条款中规定有营业总额或纳税金额标准的项目,提交税务部门的上年度完税证明资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