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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对符合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事先认可的通知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2年的,或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违反《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不得申报项目;

  (四)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五)省市有关文件或财政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材料申报时间

  (一)按季度实行项目事先认可。凡预计在下一季度发生(或完成)的申报项目,须在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30日报送事先认可材料。即2007年第四季度内发生的项目,材料申报时间为2007年9月20日-30日;2008年第一季度内发生的项目,材料申报时间为2007年12月20日-30日;2008年第二季度内发生的项目,材料申报时间为2008年3月20日-30日;如此类推。

  (二)在2007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或完成)的申报项目,补送事先认可材料时间为2007年10月8日-20日。

  (三)凡是符合事先认可项目范围的申报项目,均须于指定时间内报送材料。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四、事先认可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事先认可申请书》,向市经贸局提出事先认可申请。《事先认可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事先认可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1)。

  (二)材料目录清单。

  (三)《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事先认可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和经济指标、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资助款项使用途径、资助款项使用拟达效果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情况说明。

  (四)《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3)。

  (五)资格证明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的上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须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3.凡申报条款中规定有营业总额或纳税金额标准的项目,提交税务部门的上年度完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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