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对符合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事先认可的通知
(东经贸〔2007〕235号)
各镇(街)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企业:
为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动实施“商贸东莞”工程,市政府设立了用于扶持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34号)的有关规定,部分扶持项目须经市经贸局事先核定、认可或确认。为此,我局现就上述申报项目事先认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先认可项目范围
事先认可,是指根据《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部分须由市经贸局事先核定、认可或确认的申报项目进行初步了解、审核和备案。凡是纳入事先认可项目范围内的申报项目,均须按本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进行事先认可。经事先认可的申报项目,是市经贸局对项目的初步认同和许可,项目仍需根据有关要求申报纳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才可获得专项资金扶持(具体申报事项另行通知)。
纳入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事先认可项目范围的申报项目包括有:符合《暂行办法》中第十七条(重要展会项目)、第十八条(引进展会项目)、第二十条(海关监管点项目)、第二十四条(商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第二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第二十七条(商贸活动项目)、第二十八条(行业培训比赛项目)以及第二十九条(宣传推广项目)规定,有意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在2007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举办重要展会、引进外来重点展会、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建设商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公共平台、举办非营利性商贸活动、举办商贸流通业人才培训或比赛评比活动、以及宣传推广商贸流通业形象等活动的项目,均须按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事先认可。符合其他条款规定的项目,无须事先认可,可直接申报纳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具体申报事项另行通知)。
二、项目申报条件
凡纳入专项资金事先认可项目范围的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