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成本费用的开支单据(复印件)。
2.申报引进外来重点展会(第十八条)的项目,提交:
(1)本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2)上届展会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比如上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政府机关正式组展文件等;
(3)展会规模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4)参展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清单;
(5)展会工作总结;
(6)展会现场图片(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以及展销活动图片,图片数量在5-6张左右,并须提交电子版);
(7)展会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
(8)展会的场地租金发票(复印件)。
3.申报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第二十条)的项目,提交:
(1)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申报材料;
(2)有关政府部门同意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
(3)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建设(或改造)方案;
(4)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建设(或改造)费用预算书和结算书;
(5)建设改造费用开支单据(复印件);
(6)自筹资金投入项目部分,提交资金投入证明和依据;
(7)银行贷款投入项目部分,提交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企业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4.申报建设商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第二十四条)的项目,提交:
(1)项目详细内容介绍及建设方案;
(2)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书,内容包括项目的完成程度、建设过程、实际作用、达到效果、产生影响以及其他相关说明等;
(3)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的证明材料;
(4)项目投入的相关成本费用开支单据(复印件);
(5)项目建设实际收支情况结算表。
5.申报建设电子商务公共平台(第二十五条)的项目,提交:
(1)项目详细内容介绍及建设方案;
(2)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书,内容包括项目的完成程度、建设过程、实际作用、达到效果、产生影响以及其他相关说明等;
(3)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交易服务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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