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的资助资金专用于补充担保机构的赔偿准备金,收到项目资助资金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关赔偿准备金科目。其他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有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六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凡获得中小企业资金资助且未经市经贸局验收的项目,项目企业要在每年1月30日前向镇(街)经贸办详细报告本企业上年度中小企业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同时抄报镇(街)财政分局。各镇(街)经贸办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情况汇总报送市经贸局。
第二十二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项目内容、技术方案,必须预先向市经贸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经市经贸局批准后方可改变方案;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项目或者项目失败的,必须如实向市经贸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联合作出处理结论,并由企业如数退回未使用的中小企业资金,上缴市财政。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经贸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选择重点项目进行抽查评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中小企业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中小企业资金,截留、挪用中小企业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中小企业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