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须提供:1.由金融部门提供的有关该年度的担保贷款查询记录或证明;2.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贷款担保发生额、代偿准备金科目的详细会计注释)。
(五)申请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须提供:提供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计划,以及项目费的具体开支预算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和批复。
(一)各镇(街)经贸办在截止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日期前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初审,汇总上报市经贸局。
(二)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市经贸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评审。
(三)经评审,拟纳入中小企业资金资助计划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及其项目,其资助计划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中小企业资金资助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企业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资助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经审批的项目资助计划按财政
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资金:市财政局按项目实际投资进度和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资助比例分2期核拨资助资金,企业接到项目下达通知即可申请拨付首期资助资金,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全额核拨项目资助资金的要求(项目实际投资额×资助比例≥项目资助额度)或项目投资完毕后申请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资金:市财政局按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把经核定的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
属于配套资助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的,市财政局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资助标准进行一次性核拨配套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市直属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其他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转拨给有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