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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一)资助对象:由镇(街)政府或行业协会等组建,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
  (二)资助条件:
  1、机构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2、项目内容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为目的,已纳入服务范围的中小企业不低于30家,项目的服务方案已经市经贸局备案。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
  资助方式和标准:按照开展项目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能源材料费、资料印刷费、专家劳务费总额的30%核定资助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0万元。
  第十四条 配套资助项目。
  (一)资助条件:项目是经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上报,并获得国家、省财政相关资助(包括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技术进步项目。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省资助的额度,市财政配套资助比例分别为1:1和1:0.5。
  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的资金,市财政按其中可获得最高资助金额给予配套。国家、省资助金额合计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市财政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国家、省资助金额合计低于项目投资额50%的,按国家、省、市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设定市财政配套资助限额。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贷款贴息资助的,市财政以补助方式核定配套资助金额,不作冲减贷款利息处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市经贸局于每年公布中小企业资金的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根据颁布的中小企业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提出资助项目的申请,并按要求附送相关的申报材料。其中: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资助项目的申请,其他企业的资助项目申请,报送所在地镇(街)经贸办,由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初审后再上报市经贸局。
  第十六条 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
  (二)《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三)申请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须提供:1、项目申请报告; 2、申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3、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相关批准文件、认证证书、技术鉴定报告、环评报告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5、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免退税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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