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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试验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
  (一)技术转让费:指实施项目必需向外购买技术、专利的费用。
  (二)试验费:指实施项目企业自主进行试验、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三)设备购置费:指实施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等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增值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四)材料费:指实施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星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
  (五)试验外协费:指实施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助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六)资料、印刷费:指实施项目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七)租赁费:指实施项目租用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宣传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发布项目计划、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从中小企业资金列支,由市经贸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一)资助对象: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办理税务登记;在市经贸局备案,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相关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担保机构的风险责任准备金。
  (三)资助条件:
  1、没有发生因违法、违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行为;
  2、担保机构须具备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
  3、年度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额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四)资助方式和标准:按照每年实际贷款担保额的1.5‰给予资助,每家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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