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五条 镇(街)经贸办负责组织镇(街)所属企业申报中小企业资金,对企业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协助市经贸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对镇(街)所属企业的财务条件进行初审,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中小企业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七条 中小企业资金对项目承担单位采取直接资助和配套资助两种资助方式。

第三章 资助项目、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资助项目:
  (一)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小企业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已经列入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二)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三)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资助对象(申报单位):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企业。
  (二)资助条件:
  1、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
  3、企业上年度销售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上年度缴纳各项税金(含减免税和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部分)占销售总额不低于5%。
  (三)资助标准。根据评审结果分成一等、二等,分别按项目投资额的12%、10%给予资助,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80万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