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经贸〔2007〕253号)
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 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本操作规程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日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信用担保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资金”)是指市地方财政在产业技术进步资金预算中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完善我市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优先扶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并具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的民营企业;
(三)发挥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引导中小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信用担保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
(四)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贸局负责提出中小企业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中小企业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考察、论证、评审,会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中小企业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市经贸局编报的中小企业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市经贸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