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凡获得装备资金资助且未经市经贸局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1月30日前向镇(街)经贸办详细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同时抄报镇(街)财政分局。各镇(街)经贸办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情况汇总报送市经贸局。
第二十二条 建立检查制度。
(一)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的,必须预先向市经贸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经市经贸局批准后方可改变方案;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项目或者项目失败的,必须如实向市经贸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联合作出处理结论,并由企业如数退回未使用的装备资金,上缴市财政。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被检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经贸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选择重点项目进行抽查评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装备发展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装备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装备发展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