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相关批准文件、认证证书、技术鉴定报告、环评报告等);
(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和批复。
(一)各镇(街)经贸办在截止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日期前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初审,汇总上报市经贸局。
(二)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市经贸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评审。
(三)经评审,拟纳入装备发展资金资助计划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及其项目,其资助计划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装备发展资金资助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企业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装备资金资助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经审批的项目资助计划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一)市财政局按项目实际投资进度和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资助比例分2期核拨资助资金,企业接到项目下达通知即可申请拨付首期资助资金,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全额核拨项目资助资金的要求(项目实际投资额×资助比例≥项目资助额度)或项目投资完毕后申请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
属于配套资助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的,市财政局按照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的资助标准进行一次性核拨配套资助资金。
(二)市直属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其他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转拨给有关企业。
第二十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有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