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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二条 资助对象(申报单位):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部产品或主业产品属装备制造业产品的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装备发展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已经列入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二)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三)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直接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资助条件:
  1、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
  3、企业上年度销售总额1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缴纳各项税金(含减免税和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部分)占销售总额不低于5%。
  (二)资助标准:
  根据评审结果分成一等、二等、三等,分别按项目投资额(即项目费总额,下同)的15%、12%和10%给予资助,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200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配套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资助条件:项目是经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上报,并获得国家、省财政相关专项资助(包括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技术进步项目。
  (二)资助标准:获得国家、省资助的项目,按获得国家、省资助的额度,市财政配套资助比例分别为1:1和1:0.5。
  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的资金,市财政按其中可获得最高资助金额给予配套。国家、省资助金额合计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市财政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国家、省资助金额合计低于项目投资额50%的,按国家、省、市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设定市财政配套资助限额。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贷款贴息资助的,市财政以补助方式核定配套资助金额,不作冲减贷款利息处理。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市经贸局于每年公布装备发展资金的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根据装备发展资金的年度申报指南提出资助项目的申请,并按要求附送相关的申报材料。其中: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局直接提出资助项目的申请,其他企业的资助项目申请,报送所在地镇(街)经贸办,由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初审后再上报市经贸局。
  第十七条 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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