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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经贸〔2007〕252号)


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 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本操作规程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日

  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资金的管理,提升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装备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在产业技术进步资金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装备制造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装备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优先扶持经认定的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以及自有品牌、自主技术装备制造业企业;
  (三)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的投入力度;
  (四)保证项目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贸局负责提出装备发展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装备发展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考察、论证、评审,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装备发展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市经贸局编报的装备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市经贸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镇(街)经贸办负责组织镇(街)所属企业申报装备发展资金,对企业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协助市经贸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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