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营品种齐全,在本市同行中具有一定规模,诚信经营,信誉良好,配备持有《广东省酒类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3、经营场所符合省经贸委《关于申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4〕445号)的规定;
4、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及完备的经营台账。企业购入酒类商品需索取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并需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整理建档。
四、申报程序
1.企业向市酒类行业协会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申请报告、申请表、企业简介,以及营业执照、酒类销售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复印件,申请表可到市酒类行业协会索取或在市酒类行业协会网站下载;
2.市酒类行业协会会同市酒类顾问单位、行业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考察评审,包括审查申请资料、实地考察以及查阅企业档案等,初评定的“诚信单位”名单在协会网站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3.公示结束后,初评定的“诚信单位”由市酒类行业协会报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核准后,确定评选结果,向企业颁发“酒类产品经营诚信单位”牌匾,并通过东莞日报、东莞电视台、酒类杂志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管理
为确保“诚信单位”成为市民消费酒类商品的放心场所,树立其诚信品牌形象,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酒类行业协会对“诚信单位”将进行重点监管。
1.市酒类行业协会组建协管员队伍,加大对“诚信单位”的巡查力度,掌握经营状况,建立“诚信单位”经营档案,确保“诚信单位”诚信经营。
2.市酒类专卖管理局重点关注“诚信单位”的经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诚信单位”的酒类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诚信单位无经营假冒伪劣酒品及其它与酒类经营相关的违法行为。
3.“诚信单位”必须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及建立台账,并配合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酒类行业协会开展检查工作。若“诚信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经调查核实,撤消其“诚信单位”资格,并向社会公布:(1)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查获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的;(2)不配合或拒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市酒类行业协会监督管理的;(3)被投诉或举报产品质量问题、违反合同不诚信经营、采用不正当竞争有损“诚信形象”行为,并经查实的。
4.加强“诚信单位”动态管理,实施“复评”制度。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酒类行业协会对获得“诚信单位”称号满三年的企业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企业名单与当年新获得“诚信单位”企业名单一起公布;复评不合格的企业,由授牌单位摘牌,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