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凡获得产业集群资金资助且未经市经贸局验收的项目,项目机构要在每年1月30日前向镇(街)经贸办详细报告本机构上年度产业集群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同时抄报镇(街)财政分局。各镇(街)经贸办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情况汇总报送市经贸局。
  第二十七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项目内容、技术方案,必须预先向市经贸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经市经贸局批准后方可改变方案;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项目或者项目失败的,必须如实向市经贸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联合作出处理结论,并由机构如数退回未使用的产业集群资金,上缴市财政。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机构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验收。项目竣工后要经市经贸局组织验收。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市经贸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未能通过验收合格,同时没有如实向市经贸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或者没有按照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联合作出的处理结论进行整改的,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将停止其以后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直至其按照处理结论完成整改为止。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经贸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选择重点项目进行抽查评价。
  第三十条 机构对产业集群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集群资金,截留、挪用产业集群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产业集群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