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申请配套资助项目经费资助的,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
(二)获得国家、省产业集群建设扶持资金资助的证明文件;
(三)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和批复。
(一)各镇(街)经贸办需要在截止受理机构申报资料日期前,会同镇(街)财政分局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初审,并联合上报市经贸局;
(二)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市经贸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评审;
(三)经评审,拟纳入产业集群资金资助计划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及项目,其资助计划由市经贸局会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产业集群资金资助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机构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产业集群资金资助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经审批的项目资助计划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一)市财政局按项目实际投资进度和本规程规定的资助比例分两期核拨资助资金,机构(企业)接到项目下达通知即可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申请拨付首期资助资金,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全额核拨项目资助资金的要求(项目实际投资额×资助比例≥项目资助额度)或项目投资完毕后申请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
属于配套资助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的,市财政局按照本规程第十七条规定的资助标准进行一次性核拨配套资助资金。
(二)市直属机构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有关机构;其他机构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机构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转拨给有关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产业集群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有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机构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账,并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