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市经贸局每年公布产业集群资金的年度申报指南,机构根据产业集群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提出资助项目的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的申报资料。其中:市直属机构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资助项目的申请,其他机构的资助项目申请,报送所在地镇(街)经贸办,由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初审后再上报市经贸局。
第十九条 申请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费资助的,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
(二)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
(三)镇(街)同意资助的文件;
(四)项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五)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承担单位上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七)承担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项目经费资助的,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
(二)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
(三)区域品牌培育实施方案;
(四)镇(街)同意资助建设的文件;
(五)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承担单位上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七)承担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复印件;
(八)委托有关单位设计集体商标、商标注册和推广及管理等的合作协议和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经费资助的,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
(二)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四)项目环评报告;
(五)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承担单位上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七)承担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