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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五条 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资助条件:
  1.区域品牌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国际品牌或集体商标、原产地注册等项目。
  2.申请纳入市资助计划的区域品牌持有单位必须是受镇(街)政府委托的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
  3.所在镇(街)政府承诺给予区域品牌建设项目资助。
  4.申请纳入市资助计划的区域品牌须由各镇(街)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局组织评估、考核,报市政府审定。
  (二)资助标准:纳入市资助计划的区域品牌,对镇(街)政府委托的品牌持有单位,市财政按照镇(街)财政对区域品牌培育工作的投入额度,以1:1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品牌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建设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资助条件:
  1.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指产业园区建设的集中供热、供气等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及建设环保设施、设立设备租用中心等项目;
  2.项目所在镇(街)属于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或市政府决定扶持的产业集群镇(街);
  3.项目承担机构在申请资助时须筹集投资额50%以上的项目资金;
  4.项目经市经贸局确认为有利于产业园区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整合资源、完善产业链条、改善环保条件、提高生产服务水平。
  (二)资助标准:纳入市资助计划的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对项目承担机构,市财政按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申请配套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资助条件:项目是经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上报,并获得国家、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资助(包括补助和贷款贴息)的产业集群发展项目。
  (二)资助标准: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省资助的额度,市财政以1:1的比例配套资助;
  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的资金,市财政按其中可获得最高资助金额给予配套。国家、省资助金额合计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市财政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国家、省资助金额合计低于项目投资额50%的,按国家、省、市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设定市财政配套资助限额。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贷款贴息资助的,市财政以补助方式核定配套资助金额,不作冲减贷款利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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