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产业集群资金对项目承担机构采取直接资助和配套资助两种资助方式。
第四章 资助项目、对象和标准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
(一)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项目;
(三)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四)配套资助项目;
(五)市政府决定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集群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资助对象(申报单位):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业)。
第十三条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产业集群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已经列入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二)机构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三)机构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产业集群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资助条件:
1.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是指为某个产业集群服务的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检验检测、信息咨询、物流和电子商务、创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公共技术和设备,以及为企业提供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的咨询、推广、培训、产品预检等开放式服务的机构。
2.项目承担单位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3.项目所在镇(街)属于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或市政府决定扶持的产业集群镇(街)。
4.所在镇(街)政府须承诺给予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或投资引导;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要报经市经贸局备案,其中项目承担机构须与市经贸局签署该项目向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向企业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优惠价格以及违约责任等。
(二)资助标准:
纳入市资助计划的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对镇(街)政府委托的平台承担机构,市财政按照镇(街)财政对平台建设的投入额度以1:1比例给予资助,每个平台项目资助额度(包括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按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资助的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