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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操作规程》的通知

  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对镇(街)所属机构的财务条件进行初审,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承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产业集群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八条 项目费是指机构实施产业集群发展项目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试验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以及区域品牌策划费、商标登记费、区域品牌宣传推广费等。
  (一)技术转让费:指实施项目向外购买技术、专利的费用;
  (二)试验费:指实施项目进行试验、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三)设备购置费:指实施项目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等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增值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四)材料费:指实施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星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等费用;
  (五)试验外协费:指实施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助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六)资料、印刷费:指实施项目所发生的调研资料、书刊、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等发生的费用;
  (七)租赁费:指实施项目租用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八)区域品牌策划费:指区域品牌发展规划和营销策略的调研、编制费用;
  (九)商标登记费:指与区域品牌相关的商标设计、注册登记费用;
  (十)区域品牌宣传推广费:指宣传推广区域品牌所发生的广告费用、媒体宣传费。
  第九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宣传产业集群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跟踪管理等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从产业集群资金列支,由市经贸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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