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经贸〔2008〕4号)
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和《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 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东府〔2007〕8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一月八日
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市产业集群发展工作,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和《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东府〔2007〕85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以下简称“产业集群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产业集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产业集群政策的机构;
(三)发挥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机构加大产业集群发展、创建区域品牌的投入力度;
(四)保证项目评审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五)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贸局负责提出产业集群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产业集群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论证、评审,会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产业集群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市经贸局编报的产业集群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市经贸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镇(街)经贸办负责组织镇(街)所属机构申报产业集群资金,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协助市经贸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