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报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第十二条)的项目,提交:
(1)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升级改造和考核评定的通知文件;
(2)相关的考核验收标准;
(3)参加考核评定工作的申报材料;
(4)通过考核验收的通知文件;
(5)相关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4.申报商贸行业龙头企业(第十三条)的项目,提交:
(1)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评定名次的通知文件;
(2)该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的简介和背景资料;
(3)评定的依据和标准;
(4)企业参加评定的申报材料;
(5)相关奖状或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5.申报国家级酒家酒店等级评定(第十五条)的项目,提交:
(1)参加商务部分等定级工作的申报材料;
(2)通过考核评定的批准文件;
(3)相关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6.申报设立物流配送总部(第二十一条)的项目,提交:
(1)设立全国、省或区域性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的证明材料,比如场地照片、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内部文件等;
(2)区域性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架构示意图;
(3)物流配送区域辐射示意图;
(4)商品配送至各地的档案资料(复印件)。
7.申报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第二十三条)的项目,提交:
(1)参加“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评定的申报材料;
(2)获得评定称号的通知文件;
(3)相关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六)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
8.申报获得商贸荣誉称号(第二十六条)的项目,提交:
(1)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参加评定的通知文件;
(2)评定的依据和标准;
(3)企业参加评定工作的申报材料;
(4)获得评定的通知文件;
(5)相关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八)市经贸局与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份,用光盘进行刻录)一起上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