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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8年第一批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3.申报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第十二条)的项目,提交:

  (1)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升级改造和考核评定的通知文件;

  (2)相关的考核验收标准;

  (3)参加考核评定工作的申报材料;

  (4)通过考核验收的通知文件;

  (5)相关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4.申报商贸行业龙头企业(第十三条)的项目,提交:

  (1)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评定名次的通知文件;

  (2)该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的简介和背景资料;

  (3)评定的依据和标准;

  (4)企业参加评定的申报材料;

  (5)相关奖状或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5.申报国家级酒家酒店等级评定(第十五条)的项目,提交:

  (1)参加商务部分等定级工作的申报材料;

  (2)通过考核评定的批准文件;

  (3)相关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6.申报设立物流配送总部(第二十一条)的项目,提交:

  (1)设立全国、省或区域性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的证明材料,比如场地照片、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内部文件等;

  (2)区域性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架构示意图;

  (3)物流配送区域辐射示意图;

  (4)商品配送至各地的档案资料(复印件)。

  7.申报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第二十三条)的项目,提交:

  (1)参加“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评定的申报材料;

  (2)获得评定称号的通知文件;

  (3)相关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六)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

  8.申报获得商贸荣誉称号(第二十六条)的项目,提交:

  (1)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参加评定的通知文件;

  (2)评定的依据和标准;

  (3)企业参加评定工作的申报材料;

  (4)获得评定的通知文件;

  (5)相关牌匾的照片(或复印件)。

  (八)市经贸局与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份,用光盘进行刻录)一起上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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