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8年第一批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经贸〔2008〕12号)
各镇(街)经贸办、各镇(街)财政分局,松山湖经发局,各商贸流通业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企业:
为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推动实施“商贸东莞”工程,市政府设立了用于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08年第一批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申报纳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含经市经贸局备案的单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纳税;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不得申报项目;
(四)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五)省市有关文件或财政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申报范围
申报纳入2008年第一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范围为:符合《管理办法》中第九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第十条(连锁经营总部项目)、第十二条(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第十三条(商贸行业龙头企业项目)、第十五条(国家级酒店酒家项目)、第二十一条(物流配送总部项目)、第二十三条(社区商业示范社区项目)、第二十六条(获得商贸荣誉称号项目)的规定,获得国家、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助资金的项目、获得国家级酒家酒店分等级评定的项目和获得国家、省、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称号项目,以及在我市设立全国、省或区域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物流配送总部的项目,或者按标准进行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经济实力列入全国行业先进以及获得商贸流通行业荣誉称号的项目,可按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申报。符合其他条款规定的项目,本批暂不接受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