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赤湖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赤湖皮革园区自来水厂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47号)
漳浦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漳浦县赤湖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赤湖皮革园区自来水厂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浦政地〔2009〕6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9〕124号文批准农转用并 征收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2.7595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漳浦县赤湖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赤湖皮革园区自来水厂项目建设用地,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该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