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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年8月8日 东府〔2007〕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07〕1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引进人才环境,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东府〔2006〕8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调整内容如下:

  一、在《暂行规定》第八条增加一款第(七)款: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其他紧缺急需具有中级职业技能资格的技能人才或具有大专学历的专业技术与经营管理人才和在我市工作超过10年,其中社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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