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累计达300万元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6个本企业人才入户。纳税额每增加50万元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入户名额。
(三)获得国家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称号的企业,同时在本市投资5年以上、累计投资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4个本企业人才入户,投资额每增加250万元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名额;或同时在申请前连续3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额累计达150万元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6个本企业人才入户,纳税额度每增加25万元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入户名额。
第七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投资或纳税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计算入户名额。
第八条 企业人才迁户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迁户的企业人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本市有稳定居所,已办理暂住证;
(二)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下;
(三)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满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六)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专学历,在企业高层领导岗位任职满3年或以上的;
(二)已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的;
(三)已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东莞市劳动局颁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并获得国家专利的;
(五)获得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优秀员工、优秀流动党员、科研成果奖的;
(六)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获奖者、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者,以及市劳动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
第九条 企业人才迁户,实行审核入户的管理办法。经审核批准的企业人才入户名额,由企业自行选择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或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