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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

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
(2006年8月11日 东府〔2006〕83号)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企业人才是指在本市重点或大型企业工作的高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

  迁户是指非东莞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符合本暂行规定的企业人才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三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企业人才迁户实行入户配额管理。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企业人才迁户的组织管理工作,下设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负责企业人才迁户的日常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经营管理人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工作。

  市劳动部门负责企业人才的职业技能资格审验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企业人才迁户手续。

  市社保、经贸、民营、工商、税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协助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 企业人才迁户应当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核心,以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居所的暂住人口优先为原则,实行准入条件和审核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下列范围及条件的,可依规定申请企业人才迁户:

  (一)在本市投资5年以上、累计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4个本企业人才入户。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人民币相应增加1个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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