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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科技局、东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专家组现场考察,了解中/高费方案、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询问企业人员对清洁生产的理解及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生产现场、能源和质量检验计量器具、工艺流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查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技术改造证明材料等情况。
  (四)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由专家组根据《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打分、评定,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定结果分“不合格”、“合格”、“优秀”三种。
  第十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过程是否真实、规范,方法是否合理;
  (二)审核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无害化(包括转移、安全处理)情况,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变化、存放、转移情况;
  (三)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是否科学可行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
  (五)审核报告中是否分析企业达标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达标时间承诺的现实可能性;
  (六)审核报告中是否明确企业持续清洁生产的机制和措施;
  (七)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无费、低费方案的实施情况,中费、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企业,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做好文本的修改和有关工作,并将修改后的审核报告报市经贸局。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要求,在6个月内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将审核报告及整改报告报市经贸局、科技局、环保局及验收专家组,经专家组复核,市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通过验收。必要时,市经贸局可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科技局、环保局三部门根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及专家组评审意见,联合审定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在三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则联合发文认定并公布,授予“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在有关媒体进行宣传。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按照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请广东省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并争取省政策支持。对高费清洁生产技改项目优先推荐省技改项目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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