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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推荐第一批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推荐第一批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的通知
(东经贸〔2009〕39号)


各镇(街)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
  为推动我市产业集群优化升级,增强区域竞争力,促进产业集群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经贸〔2008〕358号)精神,现就推荐申报第一批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程度较高的镇(街)和城市化水平较高、产业服务业相对完善,新兴产业(如创意产业、软件产业、外包服务产业等)发展已具备一定规模的镇(街)。
  凡经省认定为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产业集群自动列入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无须另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必要条件
  1.当地政府支持并积极促进该产业发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产业发展规划,为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2.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建设规划,符合环保要求,基础设施基本完善,有利于特色产业的进一步集聚和发展。
  3.集聚程度较高。以申报镇(街)为中心,形成周边产业集聚,特色产业产值20亿元及以上,或特色产业产值占地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30%。新兴产业(如创意产业、软件产业、外包服务产业等)产值10亿元及以上,或产值占地区GDP的比重≥10%。
  4. 有与集群产业相配套的专业市场,形成较完整的产业链,有较强产业配套能力。
  5. 已被列入市重点扶持产业集群(包括:石龙镇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大朗镇毛织产业集群、虎门镇服装产业集群、长安镇五金模具产业集群、大岭山家具产业集群)的,其他镇(街)不能以相同的产业集群名称进行申报。
  (二)参考条件
  1.拥有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或区域品牌。
  2.有技术创新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并初步具备研发、质量检验检测、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信用担保、展销、物流等产业服务功能。
  3.有已建或经批准规划建设的产业园区,并设立常设管理机构和制定了园区管理办法,园区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消防、安全、环保达标,确保能将污染大和需要集中供热(冷)、供气和集中水处理等的项目集中进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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