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积极配合省、市的工作部署,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培训的,计1分。
以上指标分值由市中小企业局评定。
(六)培育和提升产业集群(共3分)
1.积极贯彻省、市产业集群发展政策,加快实施本镇(街道)产业集群发展政策的,计1分。
2.积极推进产业集群“三大建设”,提升集群竞争力的,计1分。
3.积极应用产业集群发展信息联络机制,及时掌握集群发展动态,建立相关数据库,并能按要求及时报送产业集群发展信息的,计1分。
以上指标分值由企业促进科评定。
(七)区域经贸合作(共4分)
1.积极开展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情况调查工作,组织动员本镇(街道)企业参加“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按要求对签约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大力推进泛珠区域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的,计1分。
2.积极开展本镇(街道)企业与山区及东西两翼经济合作项目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组织企业参加“珠江三角洲地区与山区及东西两翼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的,计1分。
3.积极配合市经济贸易局的工作部署,努力组织本镇(街道)企业参加省、市安排的各项经贸合作洽谈会、展览展销会(不含“珠江三角洲地区与山区及东西两翼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和“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计1分。
4.积极开展本镇(街道)企业合作情况的调查工作,组织企业参加各种投资招商推介会,引导本镇(街道)工业商贸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对外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计1分。
以上指标分值由经贸合作与会展科评定,其中第2项由企业促进科评定。
(八)信息产业发展(共5分)
1.积极配合、参与省、市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相关调研活动,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的,计1分。
2.积极组织和协调企业按照要求申报国家、省、市信息产业有关项目的,计2分。
3.积极推进国家、省、市企业信息化工程,配合省、市企业信息化推广工作的部署,组织中小企业参加企业信息化推广活动的,计1分。
4.积极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技术创新平台、企业信息化培训教育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计1分。
以上指标分值由市信息产业局评定。
(九)减轻企业负担(共2分)
1.积极配合省、市工作部署,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减负专项检查,贯彻落实各项收费制度,维护我市企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的,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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