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龙文区人民政府龙江北路(迎宾路至龙文开发区已建段)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09〕162号)
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文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龙江北路(迎宾路至龙文开发区已建段)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龙江北路(迎宾路至龙文开发区已建段)
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龙文区人民政府 2009年9月)
为保障龙江北路(迎宾路至龙文开发区已建段)建设征地拆迁的顺利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和《漳州市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龙江北路(迎宾路至龙文开发区已建段)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龙江北路(迎宾路至龙文开发区已建段)建设用地范围内因道路建设规划要求,需要征地、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迁范围、安置地点和安置房价格
1、拆迁范围:南至迎宾路,北至龙文开发区已建段,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2、安置地点:漳华苑。
3、安置房价格:安置房价格暂定为2000元/㎡;安置房实际建设成本和小区公共配套建设成本按实结算(以审计为准)。
三、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
拆迁人:漳州市龙文区城市建设开发中心。
拆迁实施单位:漳州益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拆迁期限:以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时间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用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1]综15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区建设征地拆迁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漳政[2004]综109号)规定补偿。
2、港道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1]综153号)规定的养殖水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坟墓补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金斗”墓补偿标准300元/座、土墓600元/座、水泥墓1000元/座。
五、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已向原龙海市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但因规划调整至今未建的个人建房用地和企业用地,按漳政[2004]综109号文规定进行补偿。
1、若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企业,其税费退还参照征地年度相同或相近、票据保留完整企业缴纳的税费标准给予退还。
2、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个人建房,其税费按以下标准计算补偿。
①1992年以前(含92年)和用具结书形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15元/㎡标准予以补偿;
②1993年以后(含93年)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六、个人建房用地和企业用地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的补偿
1、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用地,其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含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不予安置补偿的建筑占地、道路、围墙占地及埕地)已缴交的税费予以退还,并给土方回填和征地补偿,但不计算利息。补偿标准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若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企业,其税费退还参照征地年度相同或相近、票据保留完整企业缴纳的税费标准给予退还。
2、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个人建房用地,其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已缴的税费予以退还,并给土方回填和征地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个人建房,属1992年以前(含92年)和用具结书形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15元/㎡标准予以补偿。
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