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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龙文区人民政府龙江北路(迎宾路至龙文开发区已建段)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龙文区人民政府龙江北路(迎宾路至龙文开发区已建段)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09〕162号)


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文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龙江北路(迎宾路至龙文开发区已建段)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龙江北路(迎宾路至龙文开发区已建段)
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龙文区人民政府 2009年9月)

  为保障龙江北路(迎宾路至龙文开发区已建段)建设征地拆迁的顺利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和《漳州市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龙江北路(迎宾路至龙文开发区已建段)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龙江北路(迎宾路至龙文开发区已建段)建设用地范围内因道路建设规划要求,需要征地、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迁范围、安置地点和安置房价格
  1、拆迁范围:南至迎宾路,北至龙文开发区已建段,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2、安置地点:漳华苑。
  3、安置房价格:安置房价格暂定为2000元/㎡;安置房实际建设成本和小区公共配套建设成本按实结算(以审计为准)。
  三、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
  拆迁人:漳州市龙文区城市建设开发中心。
  拆迁实施单位:漳州益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拆迁期限:以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时间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用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1]综15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区建设征地拆迁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漳政[2004]综109号)规定补偿。
  2、港道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1]综153号)规定的养殖水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坟墓补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金斗”墓补偿标准300元/座、土墓600元/座、水泥墓1000元/座。
  五、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已向原龙海市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但因规划调整至今未建的个人建房用地和企业用地,按漳政[2004]综109号文规定进行补偿。
  1、若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企业,其税费退还参照征地年度相同或相近、票据保留完整企业缴纳的税费标准给予退还。
  2、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个人建房,其税费按以下标准计算补偿。
  ①1992年以前(含92年)和用具结书形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15元/㎡标准予以补偿;
  ②1993年以后(含93年)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六、个人建房用地和企业用地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的补偿
  1、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用地,其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含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不予安置补偿的建筑占地、道路、围墙占地及埕地)已缴交的税费予以退还,并给土方回填和征地补偿,但不计算利息。补偿标准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若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企业,其税费退还参照征地年度相同或相近、票据保留完整企业缴纳的税费标准给予退还。
  2、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个人建房用地,其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已缴的税费予以退还,并给土方回填和征地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个人建房,属1992年以前(含92年)和用具结书形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15元/㎡标准予以补偿。
  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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