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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龙文区人民政府新浦东路二期(六号路至十三号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4、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物实行住宅调换新旧成新的补差,以上一层建筑物面积与下一层建筑物面积之比低于60%的,则按下一层建筑物层数计算补差;若上一层建筑物面积与下一层建筑物面积之比超过60%,则按实际层数计算补差。
  5、凡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封房,经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确认为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标准原则上一户一套,住房困难户按28平方米/人(我市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以内控制;安置面积超过原有旧房面积但在人均28平方米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购买,超过人均28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纳入低保户保障范围的住房困难户原有旧房面积以旧换新免收差价。
  6、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常住户年龄75周岁以上的被拆迁人,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残疾人,可凭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1200元、二级残疾的800元、三级以上的500元;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等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助。
  (二)营业性用房及工业企业用房优惠及奖励办法
  1、拆迁营业性用房的内、外街店面,被拆迁人能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搬迁并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被拆迁营业、生产用房的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30元/m2.月的奖励。
  2、拆迁工业企业(含仓储用房)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上年度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参保者3个月补偿外,还应当按砖木结构以上有效的拆迁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22元/m2.月的奖励。
  3、凡征地拆迁范围内2002年至2006年12月27日龙文区人民政府漳龙政〔2006〕87号文件《关于开展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时间内建造的厂房,不予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在通知拆迁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搬迁腾房时间在规定时间内的

经国土部门批准的面积内

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面积

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

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

通知搬迁20天内搬迁腾房的

350

300

250

150

250

200

150

50

通知搬迁21-40天搬迁腾房的

250

200

150

50

150

100

50

0


  十三、临时建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临时建筑物、附属物一律不予安置,按以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1、拆除临时建筑物、附属物,按照建材质量结合成新补偿(如临时建筑物、附属物内有铺盖水泥地面的,另按12元/㎡予以补偿)。十成新的临时建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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