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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龙文区人民政府新浦东路二期(六号路至十三号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十一、搬迁过渡与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1、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搬迁过渡方式:鼓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按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的,原则上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过渡补助:根据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一年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两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

项目

标准

搬迁补助费(元/m2·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m2·月)

漳州市区

住宅

生产营业用房

仓储办公用房

住  宅

3

6

6

5


  注:①搬迁补助费≥200元/次;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 m2的,按30 m2计算。
  ②以有效的拆迁建筑面积计算。
  ③补助时间自被拆迁人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当月算起,至拆迁人书面通知入户安置当月为止。属拆迁人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若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按5元/m2·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拆迁人使用周转房过渡的,拆迁人应按5元/m2·月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发出书面选房通知15天内,被拆迁人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给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交房书面通知第二个月起,拆迁人不再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二、优惠及奖励办法
  (一)住宅优惠及奖励办法
  1、凡征地拆迁范围内1998年-2001年建造的住宅,被拆迁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拆迁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 在通知拆迁规定时间3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住宅用地手续完整的按有效面积的5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无住宅用地手续,但有村委会证明,按有效面积的4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
  ② 在通知拆迁规定时间31--6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住宅用地手续完整的按有效面积的4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无住宅用地手续,但有经村委会证明,按有效面积的3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
  2、凡征地拆迁范围内2002年至2006年12月27日龙文区人民政府漳龙政〔2006〕87号文件《关于开展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时间内建造的住宅,不予安置补偿,但有以下情形的可给予奖励:
  ① 被拆迁人在通知拆迁规定的时间3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有住宅用地手续的,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漳政〔2004〕综109号文件规定退还有关税费后,按框架350元/㎡、砖混300元/㎡、砖木250元/㎡、其他结构(即砖木搭盖或屋面为建筑模板加水泥结构)1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无住宅用地手续的,按框架250元/㎡、砖混200元/㎡、砖木150元/㎡、其他结构(即砖木搭盖或屋面为建筑模板加水泥结构)8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②被拆迁人在通知拆迁规定时间31--6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有住宅用地手续的,依据漳州市人民政府漳政〔2004〕综109号文件规定退还有关税费后,按框架250元/㎡、砖混200元/㎡、砖木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无住宅用地手续的按框架150元/㎡、砖混100元/㎡、砖木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他结构(即砖木搭盖或屋面为建筑模板加水泥结构)均不予以奖励。
  3、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在通知拆迁规定的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的,选择住宅调换的按有效安置面积奖励100元/m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有效安置面积奖励400元/m2;在通知拆迁规定的31--6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的,选择住宅调换的按有效安置面积奖励50元/m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有效安置面积奖励20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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