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币补偿原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拆迁补偿款及奖励金。
2、产权调换原则。住宅与店面原则上不予互换,少数被拆迁人确有具体困难的,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集体研究后同意后,按照“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的原则进行调换。
3、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原则。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封房单”,被拆迁人凭“封房单”顺序号换取相应的“选房证”顺序号。
4、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以安置原则。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以安置。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本《方案》中第十二条优惠及奖励办法规定的给予一定奖励。
八、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住宅,1998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即被拆迁住宅现状与1998年地形图上标注的住宅一致的)。安置补偿后被拆迁人宅基地一律归国有,不再领取土地补偿费。房屋新旧补差价详见附表一。
2、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住宅,98年地形图遗漏和标注为在建的住宅,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认定并公示通过的,有用地手续的按本条第1项给予安置补偿;无用地手续的按本条第1项给予安置补偿,但不享受搬迁奖励。
3、货币补偿标准:
(1)住宅用地手续完整的(经龙文区国土分局核定批准):
①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补偿
④土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00元补偿
(2)住宅用地手续不完整的:
①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补偿
④土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900元补偿
4、可安置面积小于20㎡(含20㎡)及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20㎡(含20㎡)的一律按货币补偿。
5、因结构原因,安置房超面积部分在20㎡以内(含20㎡)的,多层的按2000元/㎡购买,高层的按2300元/㎡购买;超出20㎡的,多层的按2580元/㎡购买,高层的按2980元/㎡购买。
6、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
(1)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不明确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迁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
(4)被拆迁房屋已设定抵押、典权的;
7、阁楼的补偿标准(以阁楼的底层层高不低于2.4M为前提):
① 阁楼楼层层高在2.2M以上部分,按楼地板投影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②阁楼层层高在2.2M以下1.8M以上的部分按50%面积给予补偿。
③阁楼层层高低于1.8M,按80元/㎡给予补偿,不计安置面积。
阁楼楼层层高是指从阁楼楼地板面到檐木的垂直距离
8、住宅置换车库:
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究同意,住宅置换车库的,按1.8:1的标准置换,差价款按附表一的补差标准×置换住宅面积进行结算。
9、住宅置换店面:
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究同意,住宅置换店面的,按外街2.8:1,内街2.1:1的标准置换,新旧补差价款按土木1450元/㎡、砖木1400元/㎡、砖混1350元/㎡、框架1300元/㎡计算。住宅置换外街店面夹层的,外街按1.4:1、内街按1.05:1进行置换,差价款根据房屋的结构、层数及成新进行补差。安置在外街转角处的店面,在上述补差基础上,每平方米加价800元,店面夹层不加价。
九、店面的安置补偿标准
1、安置条件:被拆迁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营业性用途,建设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证明、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对未经批准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不按营业性用房给予安置补偿
2、货币补偿标准:
(1)外街店面:
①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0元补偿
(2)内街店面:
①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0元补偿
3、实行店面调换:
(1)同地段等面积安置,调换新旧补差价按房屋结构:土木1450元/㎡,砖木1400元/㎡,砖混1350元/㎡,框架1300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