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玉泉东路支行等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的批复
(陕保监复[2007]234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玉泉东路支行等单位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国寿人险陕发〔2007〕416号)收悉。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报的保险兼业代理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玉泉东路支行等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经核准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应持介绍信或出具委托书及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陕西保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按照《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保监会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要求,严格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按照《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保监发〔2007〕68号)要求,进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公告。